问题:
A . A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,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
B . B、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,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
C . C、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煤炭,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,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,以此作为课税数量
D . D、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,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,可按生产矿产品数量作为课税数量
E . E、金属冶炼厂以收购的铁矿铸成铁工艺品,按收购的铁矿石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
● 参考解析
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课税数量。
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: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,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;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,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。
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: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,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,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,以此作为课税数量;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,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,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,以此作为课税数量。资源税由开采企业缴纳,收购使用企业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,是代扣代缴义务人,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。
【该题针对“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的一般方法”知识点进行考核】